虚拟货币究竟该何去何从―――近年来,网络灰幕的频频曝光使得这一有关于虚拟世界的问题在真实社会中日益凸显出来
用Q币能兑换人民币早已不是新闻,一般Q币与人民币为1:1的比率,购买1Q币,需要付人民币1元钱。使用腾讯的服务,无论是QQ会员、网络硬盘、QQ音乐、订阅杂志、QQ游戏、QQ宠物等,都需要支付Q币。甚至在腾讯产品服务体系内部,Q币与Q点、QQ游戏币等之间都建立了等量交换关系。
随着使用Q币的人越来越多,很多网站和论坛,甚至是游戏都可以用Q币进行实体商品买卖。盗窃虚拟货币罪有多大?
前不久,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盗窃QQ号码案作出了一审判决,11名被告因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悉,从2005年11月起,犯罪人金某等人先后在辽宁省海城市成立了3个工作室,雇用多人为其从事窃取他人QQ号码的工作。
金某向各工作室提供“大马”、“小马”、“木马”等软件程序,教授各工作室人员以上述软件进行网站扫描发掘漏洞,并且上传保存为TXT文本格式的“小马”、“大马”等后门程序以控制被其入侵的网站服务器;再利用其上传的“小马”和“大马”等后门程序,修改被黑网站的首页,使被黑网站的首页链接到其所有的服务器上页面,再启用漏洞利用程序窃取对方QQ账号和密码。
其后,金某等人将盗取的QQ账号和密码销售给另一犯罪人于某,于某为此先后支付了6万余元人民币。然后,于某又请人将这些QQ账号里携带的Q币集中到指定的QQ账号里,再将这些被盗Q币转卖给他人。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QQ号码和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某等人提出盗窃罪的指控,指控罪名所涉犯罪对象与法律规定不符,判决不构成盗窃罪。
但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QQ因其在通信功能上所具备的方便快捷的技术特征,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已成为目前国内流行的网络通信方式。根据我国《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通过QQ进行及时通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被告人金某等采用非法技术手段,在明知QQ号码权属性质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窃取他人QQ号码的行为,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码与他人联系;于某等人采取非法技术手段将这些QQ号码中的Q币进行收集。因此,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
尽管上述案件被轻判,但在去年宣判的一起类似案件却获得了极重的量刑。
2006年3月底,浙江丽水市电信公司发现,全市Q币的充值业务量在两天内陡然上升到了15.34万元,这已经远远超过了平常每天5000元到1万元的业务量。异常情况发生后,该电信公司立即报案。
经过警方调查,四川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磊和员工陈雄章随之落网。
根据上述二人的交代,2005年11月,他们获得了盗打充值电话的技术,并迅速搭建起了盗打充值电话平台,秘密对全国各地电信线路进行测试,破译了电信充值平台的技术规律,两人于是决定通过固定电话或者移动手机呼叫转移方式大规模盗打获取Q币。
二人迅速雇用了多名大学生全天候盗打充值电话,将盗打所获得的Q币充值到其事先准备好的QQ号中,充值后产生的话费转嫁至被盗打的固定电话上。同时,他们还找到了购物网站的两个商家,将Q币以3折多的价格进行销售。随着时间的退役,两人网上盗窃的规模越来越大。
截至2007年,二人利用高科技手段共盗打电话87.488万元用于充值网络虚拟货币。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胥磊和陈雄章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这是迄今我国在网络犯罪量刑中最重的案件。
虚拟货币的真实存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已经初步具备了真实货币的职能。
货币指的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这种商品有五大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和世界货币。
如今,Q币等虚拟货币可以在网上买东西,甚至能和人民币互换,无疑已初步具备上述真实货币的职能。
在腾讯的网站里,Q币可以用来购买虚拟商品,如一顶虚拟的QQ秀帽子就要好几个Q币,一个虚拟的头像也要好几个Q币,高级会员可以用Q币交纳会费,一个高级QQ群每个月也要缴纳一定的Q币。


